民事诉讼调解怎么样进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一般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庭审中进行。法院会依据案件状况,当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调解。假如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一旦签收,即产生实行力。若调解未成功,案件将继续审理。
1.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可以在审判员主持下进行调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判决。”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是行政机关,其在诉讼中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假如被告行政机关不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举证不可以,这将可能致使以下法律后果:
1. 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法院或许会由于被告没办法提供支持其行政行为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而觉得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从而判决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
2. 法院可能采信原告的证据:在被告举证不可以的状况下,假如原告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法院或许会采纳原告的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3. 被告可能承担败诉风险: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假如不可以举证,或许会致使败诉,并可能需要赔偿因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失。
1.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相应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证据。
以上剖析和依据表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关键的,未能履行这一责任或许会产生紧急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中,怎么样确定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中,确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应诉的负责人,这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如局长、主任等。第二,假如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员工推行的,而该员工没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那样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作为被告。再者,假如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为是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那样该行政机关就是应诉的主体,其负责人需要代表行政机关出庭。
1.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按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6条也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规定表明,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是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但在特定状况下,可能涉及复议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民事诉讼调解是一种有效且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院的引导用途。在实践中,律师应充分知道并运用这一机制,以帮助当事人尽快、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维护好的社会关系调解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状况,律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比较合适的法律建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让你头疼?大律师网是你的解决方法!大家汇聚了数万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各种法律疑难。无论是文字、电话还是视频咨询,大家都能满足你的需要。点击咨询,让大家为你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